[设为主页]
[收藏本站]
[进入邮箱]
 ◆ 你现在的位置是:首页 >> 业内新闻 >> 正文
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
2008-11-25 阅读: 出处: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作者: 编辑: [ ] [发表评论] [打印文章] [关闭窗口]
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

公告

2008年第21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和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制定《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》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: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

 

○○八年九月九日
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
  

附件 : 

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

 

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,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,现规定如下:

一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、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,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,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,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。

二、婴幼儿谷类食品(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)中可以使用香兰素,最大使用量为每7mg/100g,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,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。

三、凡适用范围涵盖0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。

四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200991之前,按照以往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(GB2760-2007)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。


上一条:
下一条:

[ ] [发表评论] [打印文章] [关闭窗口]
相关内容
姓名:
最新评论 网友评论
版权所有 江苏省常熟市卫生监督所
地址:江苏省常熟市富阳路6号 电话:0512-52723780 传真:0512-52308585